文化活动

学习法律知识 树立证据意识
来源:人力资源部日期:2016年12月14日
  

培训由邱炳良主讲

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帮助大家树立证据意识,集团于11月30日组织了“树立证据意识”专题培训,由邱炳良同志主讲,集团、基建、实业、环保公司工程及经营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围绕证据这一关键词展开论述。首先,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判决的基础,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质证、认证,最后被法官采纳作为判决基础时才成为证据,在此之前都是证据材料。

其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证据的“证明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邱律师还介绍了证据的八种形式,着重强调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生活中与大家息息相关,较为关心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据材料获得的合法性。

此次培训有助于大家树立证据意识,合法的收集证据,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收益良多。

供稿人:王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