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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学习所获
来源:实业公司日期:2016年09月13日
  

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很荣幸有机会参加由中财讯瑞昌财学院在深圳举行的《2016年后营改增时代税收新政实务操作风险案例演示》的培训。此次培训为期两天,由从事税务工作三十多年,曾任职税收征收管理处处长的徐箐教授授课。经过这次培训,让我领略了税收的魅力,以前觉得税收就是要研读好政策,按政策执行,但是经过徐老师的讲解后,我才明白财务人员对税收的把握其实就是把握企业自身的经济行为,比照政策,对其行为进行解读。徐老师结合案例演示,对枯燥的税收知识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收获颇丰。现就所学知识总结如下:

一、增值税推进“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税收日渐完善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已正式推行“营改增”试点范围,这意味着企业曾经缴纳的营业税将不复存在,继而代替的是增值税税种。增值税只对增值的部分进行征收,且以票税收。由于生产规模的不同,增值税的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同纳税人对应的应纳税比率叫法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叫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叫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可以凭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能抵扣。

增值税的全面实行,推进了“大数据”系统时代的到来,企业曾经在地税的所有数据均已被移交国税并已录入国税系统,由此代替了过去的人工稽查,高效便捷。由于在领票、开票环节均在系统进行了记录和认证,虚开的发票已不能操作,这又规范了税收市场。

“大数据”系统的操作流程简便。通过核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得知历史投入,通过损益表得知历史成本,将二者进行配比,若查出税收问题则对企业领导进行询问约谈,在此过程中领导需进行举证说明理由;若问题仍存在,则需补交税费。由于“大数据”系统的实行,企业只能规范的、及时的缴税,国家税收将日渐完善。

二、针对税收政策,学会抓关键字、规避税费

税收的内涵不是政策,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对象行为的界定。也就是说税收界定的行为,企业可以针对对该项行为的定义进行合理规避,从而达到规避税费的目的。比如:企业以土地进行全部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规定“一次性共同转让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那企业可以对政策的关键字“一次性”进行行为规避,改为“分次转让股权”的话,就可以很好的规避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再如:企业购买汽车,将产权变更给股东,相当于给股东分红,则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规避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将汽车租赁给股东使用,就很好的规避了税费。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我们要学会在描述企业的经济行为时,针对税收界定的行为,“抓关键字,对其行为进行转化、规避”,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三、合同双方须遵循“三流合一”

国税过去要求的“四点一线”即合同、发票、款项、物流”变为现在的“三流合一”,是指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即企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旦确定了合作双方,则提供发票必须是合作的一方,支付款项必须是合作的另一方,而不能出现二者之外的其他人。当听到徐老师在讲这个的时候,让我联想到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实例,就拿实业公司前一段时间与景峰公司签订的协议来说,双方是合作方,我司开具的发票付款方是景峰公司,但在支付我司款项时,却是由建筑总公司代为支付,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接受服务的是景峰公司,必须是景峰公司承担付款的义务,建筑公司没有享受我司提供的服务,不能凭空由其付款,这不符合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旦被查出是绝不姑息的。

虽然这次的培训只是短短的两天,但是经过徐老师的讲解,让我对税收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这种授课形式相较于自己研读税收政策,更容易让人接受、印象也更为深刻。

课堂上,徐老师对每一个税收案例的知识点都是信手拈来,讲解生动有趣,我想这与他多年工作经验的积累是分不开的。只有不断地学习积累,才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每个人都不能安于现状,时刻要有居安思危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出现在我们人生中的机会,成就自己。

供稿人: 赖小玲